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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发布人:海盟金网发布日期:2021-01-13人气:0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是我国最基本的治理单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在人口流动、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农民思想观念、法治意识等诸方面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为此,我国许多地区发挥其主动性与创造性,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指引,在乡村治理中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思想的提出,建立在对这些探索、实践进行经验总结与理念提升的基础之上,有其厚实的社会实践基础,对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是关键。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基础,也是短板。抓住关键,打好基础,补齐短板,必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质效。“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补齐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乡村短板指明了方向,为健全乡村社会治理模式、重构乡村社会新秩序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乡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落实乡村自治,满足乡村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效路径。

乡村治理

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乡村治理有其内在复杂性。治理主体多元,治理内容复杂,治理方式交织,区域性地方性特征鲜明,规范性与乡土性交融,传统性与现代性共生,稳定性与变动性并存。要顺应乡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因应乡村人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建立健全符合国情域情、体现时代特征、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必须赋予乡村治理以充分的自主性。坚持和完善乡村群众自治制度,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地方资源优势,顺民意、借民力、用民智,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将顶层设计与地方创造有机统一,是自主性得以发挥的制度基础。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必须做到治理为了村民、治理依靠村民、治理成果由村民共享、治理得失由村民评判;必须把服务村民、造福村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治理机制构建中体现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权益,激发村民创造活力;必须为村民参与治理搭建平台,拓展渠道,丰富形式。

在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在乡村治理中实现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必须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加强其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管辖范围并加强对其履职监督;必须加强自治规范性建设,科学、民主、依法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健全村民参与自治机制,创新村民参与自治方式方法,在自治平台建设中增强村民参与自治的能动性,凸显村民主体地位,发挥村民关键性作用。村民参与自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必须加强自治能力建设,培育自治文化,养成自治意识,掌握自治方法,增强自治能力,包括信息获取与分析、议事协商参与、意见与利益表达、自治事务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能力。必须完善乡村自治功能,培育和发展乡村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引导和支持乡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

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自治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与保障。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本法依据,搭建了组织平台,畅通了实践路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村民自治的运行提供了顶层设计和方向指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依法界定了其职责范围,这实际上也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以自治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在乡村治理中实行自治,有法可依。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本身,同样也是法治在该领域的实现。自治依法而行,自治即为法治。因此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

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需要依法赋予并保障村民自治权限,划定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边界。需要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使之不越权,不缺位;需要依法、合理构建村民有序参与的各项机制,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自治权利的行使,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将其民主权利落实到位;需要建章立制,以法治方式统筹力量、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推进信息公开、协商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打造透明自治机制运行体系;需要完善监督制约体系,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人。必须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行为习惯。必须针对现阶段社会特点,特别强化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观念,使人们认识到权利行使有其边界,享有并行使权利必须承担并履行相应义务。必须营造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支撑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应注重乡土人情、德道规范的情感认同。虽然乡村社会正经历转型,但其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基本特性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在人情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评价,道德、习俗充当着不可替代的独特角色,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通过道德评价从内心情感约束人们行为,形成并维护人们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厉行德治,并以德治实现善治,正是我国历久不衰、相袭相承的乡村治理密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要求应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进入新时代,我们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沉淀在民族精神中的推己及人、行为适宜、遵守规矩、谨守本分、明辨是非、温和友善、诚实守信、忠国爱家等传统美德,也应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乡村文化,塑造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新的道德标准。通过道德标准体系的完善,乡土信任的重建,正民心、树新风,营造乡村德治氛围,维护乡村德治秩序。

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增强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社会认同,使乡村治理事半功倍。有效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应将道德规范融入乡规民约,使人知所趋避,使道德规范外化为人们的行为自觉,实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应创新乡贤文化,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村民崇德向善;应培育和弘扬地方性优秀道德传统,创新其合乎时代特征的表达方式,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使崇德尚法、诚实信用、遵守规则、弘扬公序良俗成为人们的内在需求。

自治、法治、德治相辅相成达至善治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不仅需要以加强自治建设为核心,还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自治、法治与德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一体两翼,并存不悖。自治、法治与德治,不能各自为政,必须“三治”融合,发挥其系统功能、整体效果。以自治为核心,需要以法治划定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确保乡村自治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实现;需要在德治提供的情感基础上主动维护良好的自治秩序。在实践乡村自治过程中,除了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人翁精神,也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和道德的教化约束作用,同时提升村民的法治信仰和道德自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以法治保障自治、规范自治、实现自治,以德治支撑自治、滋养自治;在自治中实现法治,践行德治;在德治中促进法治;在法治中体现德治,实现民意、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自治、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最终达至乡村社会的善治。

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各有侧重,缺一不可,三者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有机整体、完整体系。“三治合一”开辟了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新境界,为乡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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